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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倪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幢**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某,男,2000年1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常熟市**镇**坝**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市**镇**村**庄**组**号)。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管理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19年2月至10月间,多次至常熟市沙家浜**酒店,采用直接拿走、工具拆卸的手段实施盗窃9次,窃得电缆线、音响设备、空调外机等物品,共计销赃得款人民币5255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2月底至3月初某日,至该酒店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装饰瓶3个、餐盘2个、烟灰缸2个、茶壶1个等酒店用品。

2.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刘海于2019年3月1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音响设备若干,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550元。

3.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9月7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电缆线若干,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855元。

4.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电缆线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80元。

5. 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倪某某于2019年9月下旬某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电缆线若干,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1480元。

6.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音响设备若干,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30元。

7.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空调外机3台、电脑2台,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780元。

8.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价值4480元的电缆线若干,因遇保安巡逻而未能得逞。

9.被告人钱某某伙同倪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至上述同样地点,采用工具拆卸的手段,窃得电缆线若干,次日销赃得款人民币680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2台、铜线、酒店用品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个人基本信息、退赔谅解协议、收条等;

3.证人焦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管理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倪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雪生

检察官助理:朱丽佳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镇**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于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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