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装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装饰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室。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红星美凯龙六楼**装饰公司,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被告人钱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兰某某的面部,被告人兰某某遂持一根方形木棍击打被告人钱某某的头部,被告人钱某某又捡起木棍、瓷砖殴打被告人兰某某的头部和胸部。在对打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侧顶骨骨折,被告人兰某某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胸部外伤、左侧第4-5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的家属互相出具谅解书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4.谅解书、和解书;5.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6.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因工作矛盾互相斗殴分别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兰某某互相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5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1817146****);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栋**室(1510271****);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证人名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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