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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包某某开设赌场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5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府**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塘**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0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包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宋欣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经事先共谋,二人共同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与赌博网站按协议从中分成牟利。由被告人钱某某从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代理账号,被告人包某某负责招揽赌客陈某某、雎某某、刘某某至该网站赌博。现查明,赌客陈某某在该网站投注人民币8.3万元,赌客雎某某投注人民币25万元,石某某代赌客雎某某、刘某某投注人民币10.8万元,共计接受投注人民币44.1万元。

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钱某某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钱某某在本院主动退出人民币30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包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供述和辩解;

4.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南京市建邺区**华府**幢**室候审;被告人包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小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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