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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号。2019年9月12日因本案被乐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路**酒店对面。2018年5月30日因贩卖毒品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小区**栋**单元**。2017年4月25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叶某某、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因被害人朱某甲约其女友在乐平市洎阳街道珠海东路倾城网吧门口见面,钱某某看到朱某甲靠她女朋友很近,于是便伙同被告人叶某某、潘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叶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且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柱华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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