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东方红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镇,住东方红林业局**平房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
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东方红林业局**林场**站,住东方红林业局**林场**站**组**号,孙某某因盗窃于2012年3月25日至2013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
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委,住东方红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
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住东方红林业局**委**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对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逮捕, 于2020年5月5日被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东方红林业局**林场**站,住东方红林业局**林场**站**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郭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江某某、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钱某某、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在东方红林业局五林洞林场67林班18小班树林内铺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在猎捕到1只野猪后的次日凌晨,钱某某、孙某某铺设的电网电死一只虎,二人发现虎被电死后, 钱某某当场对虎开膛,将内脏拽出扔到树林边草甸子土坑内,用草和树枝进行掩盖,随后二人将虎的死体藏入一土坑内,用杂草和树枝进行了掩盖后离开。当晚,二人又回到原处将虎的死体装上孙某某驾驶的东风牌330面包车,运回到位于东方红林业局6委钱某某出租屋家中,孙某某进入卧室休息,钱某某独自在门斗内对虎进行肢解,肢解成虎头、虎尾、虎皮、虎骨共计八块,肢解完后钱某某将肢解下来的虎肉、虎头、虎尾、虎皮、虎骨装入绿色编织袋,钱某某、孙某某将装有虎肉的绿色编织袋装在孙某某所驾驶的东风牌330面包车上,运到东林经营所**林班**小班草甸子内进行掩埋。掩埋后二人驾车返回到钱某某家中,随后孙某某离开。钱某某打电话让郭某某帮助将肢解后的虎头、虎骨、虎尾、虎皮卖掉,所得钱财分郭某某一份,郭某某同意后,二人将装有虎头、虎骨、虎尾、虎皮的绿色编织袋用郭某某的面包车运到神顶峰肉制品厂冰柜内暂时存放,第二天郭某某陪同钱某某去海尔家电买了一台冰柜,放在郭某某位于东方红林业局金泉小区**号楼**号车库内,将肢解后的虎头、虎骨、虎尾、虎皮移入冰柜内存放。
2、2019年9、10月间,钱某某在东林经营所3林班(宋某某林蛙养殖点附近)树林内,使用铺设踩盘夹子的方式,猎捕到3只“飞龙”,钱某某将3只“飞龙”整只放入自家冰柜内存放,准备自己食用。
(二)郭某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9年11月2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其车牌为黑G****6的面包车,将存在东方红林业局金泉小区**号楼**号车库冰柜内的虎头、虎骨、虎尾、虎皮运输到东宁市出售,郭某某驾驶面包车由东方红西卡子检查站路口驶出东方红林业局,经八五四高速收费站ETC通道驶入高速公路至绥阳高速收费站ETC通道驶出高速公路,在途经绥阳林业局时,被绥阳林业公安局查获。
(三)钱某某、孙某某、江某某、巩某某非法狩猎罪
1、2018年4月间,被告人钱某某与江某某在东林经营所**林班辖区内,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到一只野猪和一只山狸子,野猪被二人分食, 山狸子被钱某某遗弃在树林内。
2、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与孙某某在东方红林业局五林洞林场**林班**小班树林内,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到一只野猪,二人将野猪剥皮,谎称是自已养的二代野猪,以每斤10元钱的价格卖给森之源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获利900元钱,二人将所得钱财均分。
3、2019年9月间,被告人江某某自己在西南岔经营所41林班耕地边树林内,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到4只狍子,运到东方红林业局*委自家仓房内冰柜中存放。
4、2019年9月间,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在青山经营所**林班耕地边树林内,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到2只狍子、2只獾子,2只狍子被运到东方红林业局2委自家仓房内冰柜中存放。
5、2019年9月、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自己在东林经营所20林班使用铺设电网的方式猎捕到2只狍子。
6、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与巩某某在东林经营所3林班宋某某林蛙养殖点附近,使用铺设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到8只野猪和11只狍子,其中3只野猪剥皮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和1只狍子700元的价格被钱某某出售给张某甲,2只野猪剥皮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被钱某某出售给李某甲、1只野猪剥皮后以每斤10元的价格被钱某某出售给张某乙。钱某某出售野猪、狍子得款5400元,分给了巩某某600元。剩余2只野猪被二人分食,9只狍子被钱某某存放在纪某某冷库内,1只狍子存放在钱某某家冰柜内。
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刀具6把、斧子2把、手提灯1件、头灯2个、整流充电器1台、黑色逆变器1台、黄色逆变器主辅机各1台、电猫排线7个、电猫绝缘针276个、电子称1台、动物头骨1具、野生动物心脏2个、动物肉7袋、狍子尸体16个、花尾榛鸡3只、虎头1具、虎躯干1副、虎前肢2副、虎后肢2副、虎尾一条、虎皮1张、冰柜1台、烧毁的电瓶1台、逆变器1台、铁棒1根、面包车1台;
书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绥林公(森)受案字(2019)1029号受案登记表、绥林公(森)立字(2019)354号立案决定书、绥林公(森)移字(2019)24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物品清单、绥林公(森)拘字(2019)123号拘留证,绥林公(森)搜查字(2019)54号、55号搜查证,绥林公(森)扣字(2019)166号、167号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东林公(森)扣字(2019)111号、14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东林公(森)拘字(2019)117号、118号、119号拘留证,东林公(森)搜查字(2019)70号搜查证,东林公(森)捕字(2019)82号、83号、84号、85号逮捕证,东林公(森)取保字(2020)38号、5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孙某某到案经过、江某某到案经过、钱某某到案经过、郭某某到案经过、巩某某到案经过,东方红人民检察院黑东方红检侦监批捕(2019)9号、10号、11号、12号批准逮捕决定书,黑森总办函(2013)7号文件复印件,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东林公(森)鉴聘字(2019)217号鉴定聘请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濒办字(2013)35号文件,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巩某某户籍证明,江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巩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承诺书,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侦破经过;
证人芦某某、崔某某、周某某、纪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张某乙、高某某证言;
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巩某某供述;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动植鉴字(2019)第560号鉴定意见书;
钱某某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东北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钱某某肢解东北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钱某某、江某某非法猎捕狍子和獾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江某某非法狩猎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钱某某、巩某某非法狩猎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钱某某、巩某某非法狩猎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钱某某、江某某非法猎捕野猪和山狸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钱某某猎捕飞龙和狍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对郭某某住处和车库搜查笔录及搜查扣押照片、对钱某某住处搜查笔录及搜查扣押照片,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森侦大队对江某某住处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及提取照片,提取郭某某ETC电子账单笔录及提取照片,钱某某指认猎杀东北虎埋藏虎肉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肢解老虎和存放虎骨等物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搜查钱某某家中扣押的物品的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与江某某狞猎2只狍子和2只獾子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猎捕3只“飞龙”和2只狍子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与江某某猎捕1只野猪和1只山狸子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与巩某某猎捕捕11只狍子和8只野猪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肢解老虎所使用刀具和被肢解后的虎骨虎头虎尾虎皮11只狍子的笔录及指认照片,孙某某指认猎杀东北虎和肢解东北虎以及埋藏虎肉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与钱某某所猎捕老虎虎皮笔录及指认照片,郭某某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用面包车运输的虎制品的笔录及指认照片,江某某指认其与钱某某猎捕野猪狍子现场和自己猎捕狍子现场的证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其与钱某某猎捕1只野猪、1只山狸子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6只狍子和2个逆变器笔录及指认照片、指认电瓶笔录及指认照片,巩某某指认其与钱某某用电网猎捕7只狍子、7只野猪笔录及指认照片,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扣押虎骨虎皮虎尾笔录及照片,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扣押存放虎骨虎皮虎尾的冰柜笔录及照片、扣押江某某使用的电瓶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东方红林业局施业区山林内有东北虎出没,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与孙某某使用电网猎捕野生动物,电死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北虎1只,自己使用夹子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尾榛鸡3只,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与钱某某使用电网电死东北虎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北虎的虎头、虎骨、虎皮、虎尾,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与孙某某在东方红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猎捕野猪1只,与江某某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猎捕野猪1只、山狸子1只、狍子2只、獾子2只,与巩某某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猎捕野猪8只、狍子11只,钱某某自己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猎捕狍子2只,江某某自己使用禁用工具电网猎捕狍子4只,四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共同犯罪的主犯,江某某与钱某某为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主犯,巩某某与钱某某构成非法狩猎共同犯罪,钱某某为主犯,巩某某为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四被告人处罚;钱某某与孙某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郭某某、江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巩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经司法机关评估,对巩某某、江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郭某某现被羁押于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迎春林业地区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巩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