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 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30184198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2019年5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9年9月24日解回再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浩某某,男,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206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2017年10月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富阳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5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9月24日解回再审。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龙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0406198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2019年5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3日止。2019年9月24日解回再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立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大厦**室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手续费”等名目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经营“套路贷”业务;并雇佣秦某某(已起诉)作为风控、审核被害人借贷资格,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蔡某某及张某乙(已判决)、张某丙(已判决)等人借助诉讼、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及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形成以被告人钱某某为首,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蔡某某及张某丙、秦某某、张某乙等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集团。
敲诈勒索:
1、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金某某签订金额为468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金某某实际借贷21760元,金某某归还5期共还款11700元后无力偿还。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钱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蔡某某采用胁迫的手段逼迫受害人金某某倒签日期,签署一张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且在下角写上收到5万元现金字样;并迫使被害人金某某交出手机及有关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19629元转至被告人钱某某账户;而后又迫使受害人金某某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另将5000元转至被告人钱某某账户。受害人金某某实际借贷21760元,还款36329元。被告人钱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蔡某某敲诈勒索金额14569元。
2、2017年9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被告人蔡某某上门核实并收回“砍头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徐某甲签订金额为256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被害人徐某甲实际借贷13000元。后被害人徐某甲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23040元,被敲诈勒索金额10040元。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徐某甲签订金额为256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徐某甲实际借贷12560元。徐某甲在归还2期共还款5120元后没有按时还款,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钱某某的指使下,对被害人徐某甲威胁、恐吓,并同吃同住,采用“吃跟班”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徐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13000元,银行卡取现6700元。被害人徐某甲实际贷款13000元,还款24820元,被敲诈勒索金额11820元。
3、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王某甲签订两份金额分别为13000元和13500元共计人民币265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被害人王某甲实际借贷13200元。后被告人钱某某指使秦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威胁信息,被告人张某甲上门威胁被害人王某甲家人,并拍摄家人视频发送给被害人王某甲进行威胁,被害人王某甲还款15350元,被告人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金额2150元。
4、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周某甲签订金额为192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周某甲实际借贷10500元。在被告人钱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另处)至周某甲家中采用泼汽油、砸门窗的方式进行催讨(已行政处罚),后向西湖区人民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未遂金额为87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及秦某某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方式,向被害人方明镜敲诈勒索未遂人民币70000元。
被告人钱某某敲诈勒索既遂金额为38579元,未遂金额为66100元;被告人张某甲敲诈勒索既遂金额为28539元,未遂金额为66100元;被告人蔡某某敲诈勒索既遂金额为24609元。
诈骗
1、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袁某甲签订金额为500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袁某甲实际借贷21100元。后袁某甲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27000元,被诈骗5900元。
2、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余某某签订金额为128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余某某实际借贷7000元。后余某某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7680元,被诈骗680元。
3、2017年6月25日、2017年8月14日、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钱某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由被告人张某甲上门核实情况,虚增借贷金额,先后诱使被害人王某乙签订金额为27000元总计108000元的四份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王某乙实际借贷56000元。后王某乙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84600元,被诈骗28600元。
4、2017年9月7日、2017年11月15日、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上门核实情况,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先后诱使被害人刘某某签订金额为12800元总计38400元的三份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刘某某实际借贷21000元。后刘某某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33720元,被诈骗12720元。被告人钱某某诈骗金额1272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3400元。
5、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姚某某签订金额为312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姚某某实际借贷14440元。后姚某某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39360元,被诈骗24920元。
6、2017年11月5日、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樊某某先后签订金额为26000元总计52000元的两份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樊某某实际借贷26400元。后樊某某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42600元,被诈骗16200元。
7、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鲍某某签订金额为128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被害人鲍某某实际借贷6320元。后被害人鲍某某归还所谓的本息共计1280元。由于被害人鲍某某逾期未还款,被告人钱某某等人逼迫其另签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钱某某诈骗未遂金额为36480元。
8、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徐某乙签订金额为312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徐某乙实际借贷12440元,还款总额2840元。被告人钱某某等人诈骗未遂金额为18760元。
9、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袁某乙签订金额为312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袁某乙实际借贷12940元,还款总额1560元。2017年3月10日因被害人袁某乙无力还款,被告人钱某某等人迫使其另外签订一份金额为5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告人钱某某诈骗未遂金额为68260元。
10、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廖某某签订金额为12800元的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廖某某实际借贷6500元。被告人钱某某诈骗未遂金额为6300元。
11、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由秦某某担任风控,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谈某某先后签订金额为12800元的二份借贷协议,通过“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扣除各项费用,谈某某实际借贷13500元,还款23600元,被诈骗10100元。
12、2017年6月26日、2017年8月4日、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贷金额,诱使被害人史某某先后签订金额为40500元、39000元、25600元、39000元的四份借贷协议,被告人钱某某以后两份借贷协议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人钱某某未及时补缴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告人钱某某等人诈骗未遂金额为85600元。
被告人钱某某诈骗既遂金额为99120元,未遂金额为21540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既遂金额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零用贷服务费用表复印件、借款协议、任性借费用表复印件、借款合同(协议)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借还款统计明细、接收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声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案卷有关材料复印件、有关民事诉讼材料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胡某某、邹某某、章某某、陈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王某丙、张某丁、费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徐某甲、王某甲、周某乙、袁某甲、余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樊某某、方某丙、鲍某某、徐某乙、袁某乙、廖某某、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处的秦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颜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钱某某诈骗未遂部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系一人犯数罪;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前判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等人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宏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张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十三册、补充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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