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88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2年1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组织赌博人员通过“乐清麻将花”APP以玩“虫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人民币2100余元。
2020年8月20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组织赌博人员通过“乐清麻将花”APP以玩“虫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款人民币53650余元。
202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钱某某查获到案。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乐清市公安局盐盆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已退赃人民币55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石 强
2021年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钱某某、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 随案移送手机贰部(暂存于温州市物证中心)、现金缴款
单壹张(人民币30775元)。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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