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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李某失火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钱**,男,汉族,初中文化,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家住大理州祥云县**镇**村**村**号,系祥云县**有限公司职工,派驻“宁*高速”*合同*分部桥梁工程工地管理人员。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4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7********,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家住大理州祥云县**镇**村**村**号,系祥云县**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派驻“宁*高速”*合同*分部桥梁工程工地负责人。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李*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经审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案退回宁蒗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11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祥云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世瑞公司),从云南云岭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宁*高速公路第*标段*分部桥梁工程,该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宁蒗县**乡。祥云世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公司副总工程师被告人李*全权负责该工程,被告人钱**是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并负责安全生产。

2020年3月份,钱**指使没有电工资质的工人从书于三号桥配电箱搭建临时用电线路至书于二号桥冲桩机,该电缆线路未按照中华人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埋地或架空敷设,而是直接沿地面明设穿越林区。同年3月29日凌晨1:30时许,穿越林区地面的高压输电线发生故障,产生的放电电弧形成金属飞溅熔痕,引燃下方植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611.74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92.072公顷,农地面积16.499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面积3.173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李*未尽到安全义务,临时用电不规范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520****;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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