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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李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838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襄樊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家住襄阳市**区**镇**村**,暂住义乌市**街道**区**栋**号**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恩平市**村**村**号。曾因嫖娼于2011年12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接到“G某某”(身份不明)要求订购100件假冒“DUO”品牌避孕套的订单后,明知被告人钱某某未获得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通过微信向义乌国际商贸城的被告人钱某某订购100件假冒“DUO”品牌的避孕套。后被告人钱某某未获得拜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授权,向湖北一工厂下单生产含有商标注册第729740号“BEIERSDORF”、第4211187号“DUO”图形商标和第729739号“BDF●●●●”等商标标识的避孕套产品,并以人民币72576元的价格将110件假冒“DUO”品牌的避孕套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甲。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港3D-**号仓库内,查获被告人李某甲替G某某从市场经营户处采购的假冒“DUO”品牌的避孕套110件(共计126720盒)。另查明,2018年6月,经被告人李某甲订购,被告人钱某某以人民币24192元的价格将40件假冒“DUO”品牌的避孕套出售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赚取3%佣金后将货物出柜给“G某某”。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钱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李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订货合同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据提取单,公司登记信息,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证明,请求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钱某某、李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2020年4月21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街道**区**栋**号**室,联系电话1357595****;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6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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