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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杨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3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及值班律师施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先后从被告人杨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000余张(其中400张于交易时被查获),并出售给黄某甲、马某某、廖某某、黄某乙、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人民币50元的价格先后向蔡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1300余张。

2.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广场**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50张。

3.2020年5月18日23时,被告人钱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广场**酒店**房间内以人民币24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400张,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先后向黄某甲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56张。

5.2019年11月至2020 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人民币200元至400元的价格先后向马某某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70余张。

6.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以每张人民币200元至220元的价格先后向廖某某、黄某乙、晋某某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940余张。

案破后,涉案手机、部分涉案赃款、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及迷你型二代身份证机具一部被扣押。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以及涉案人员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提取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买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云

检察官助理:陈程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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