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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杨某某等3人保险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70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骑电瓶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浙GK****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且被告人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责,钱某某无责。浙GK****号小型客车承保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底,为能够被鉴定为十级残疾并以此获取高额保险赔偿款,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让被告人钱某某在金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过程中故意虚构受伤手臂的活动受限范围。该鉴定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钱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之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十级伤残的标准赔付给被告人钱某某人民币97662元。被告人钱某某付给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共计人民币330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分得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分得人民币14000元。经浙江**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5月30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钱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肩关节囊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后,目前遗留左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未达25%以上,尚不构成残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赔付了人民币86449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2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钱某某已退出人民币84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已退出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姜某某已退出人民币14000元,现均扣押于义乌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暂扣款票据、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发票、CT检查报告单、DX检查报告单、病历资料、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服务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曾某某、曾某甲、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的供述;

4、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人员辨认笔录;

6、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人民币864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7********;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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