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溧阳市**街道**村委**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0年9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街道**村委**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租赁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通过马某某(另案处理)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网址、账号和密码,对外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钱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收账、操盘,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和替补代收赌资,孙某某负责替补操盘。2020年4月2日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涉案赌资若干及5名赌博违法人员。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4月1日晚上黄某甲等人在武威**路**弄**号**室玩百家乐赌博,赌场内王某某负责收取赌资,钱某某负责网上操作及记账,孙某某偶尔帮忙网上操作的事实。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4月1日晚上其在武威**路**弄**号**室玩百家乐赌博,王某某收取赌资、其把赌资递给王某某,王某某自己也参与赌博,钱某某负责网上操作及记账,孙某某偶尔帮忙操作的事实。
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涉案的电脑机箱、赌资等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4.赌博码量截图,证明被告人钱某某所使用的赌博账户内的码量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赌客黄某甲、陈某某、黄某乙、李某某、蒋某某均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鉴定聘请书、检材接受清单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依法扣押的涉案电脑内访问赌博网站的情况。
7.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赌博网站截图,证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系网络百家乐赌博场地。
8.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9.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其通过马某某获得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后在武威**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赌博一般是下午开始,其负责收账、操盘,王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和收取赌资,孙某某偶尔帮忙点鼠标,赌场内的码量大部分是自己在玩的事实。
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钱某某在武威**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的赌场,赌博一般是下午开始,其负责招揽赌客和收取赌资给钱某某,有时自己也会玩,孙某某偶尔帮忙点鼠标的事实。
1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钱某某在武威**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的赌场,钱某某教其如何点鼠标来操盘网络百家乐,赌博一般在下午开始到晚上结束,钱某某不在赌场时其会去操盘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检察官助理:刘名扬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周颖,联系电话:1356424****;律师:吴马,联系电话:1391704****;蔡越,联系电话:1872150****。
3.侦查卷宗三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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