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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金融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瑞安市**街道**村**街**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暂住浙江省瑞安市**路**小区**号**室。2014年6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以年化收益率7%-11%的回报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累计吸收资金33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其任职期间所负责的孙某某团队通过上述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500余万元,未兑付400余万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静安分局依法收集的工商资料等书证,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资质的事实。

2.投资人朱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投资人提供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等书证,证实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经过。

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司的职位、作用。

4.**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工业和**投资借贷往来阐述》及供应商明细账,证实**公司与**工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5.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未兑付金额以及**公司和**工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静安分局依法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7.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了两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8.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同案犯孙某某、李某某的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某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钱某某华王某某忠伙同他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钱某某华王某某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钱某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王某某忠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钱某某华王某某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钱某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王某某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简

检察官助理:孙黎文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钱某某华王某某忠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侦查卷宗十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案犯身份卡》二份。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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