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6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0年1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7月15日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街道**新村**号**单元**楼租房内,招揽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等赌客,以麻将、温和、梭哈、十三道等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获利4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抽头、记账、发牌;何某甲、张某某、周某某、“光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负责放资、看监控、服务等。其中,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获利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预收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及同案犯何某甲、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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