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1.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74********,群众,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其于2019年6月19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7月25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勐腊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6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7********,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组**号,因涉嫌盗窃犯罪,其被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7月1日被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钱某某与罗某某邀约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着自己车牌号为云******的微型面包车与罗某某一起于2019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到中铁十二局位于勐腊县**农场*分场*****工地盗窃了共计重三百五十公斤左右钢管和钢筋后,将盗窃得手的钢管和钢筋以700元卖到了五分场平交卖玉米的地方进去的一个废品收购站,钱某某和罗某某每人分到350元好处。
(2)被告人钱某某与罗某某邀约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着自己车牌号为云******的微型面包车与罗某某一起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到中铁十二局位于勐腊县**镇**村附近的一个搅拌站旁的一个桥墩施工现场盗窃了共计重四百一十多公斤短钢筋和小钢管后,以830元将钢筋和小钢管卖到**镇平交路口烈士墓上面的一个废品收购站,钱某某分到410元好处,罗某某分得420元好处。
(3)被告人钱某某与罗某某邀约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着自己车牌号为云******的微型面包车与罗某某一起于2019年6月19日凌晨1时许到中铁十二局位于**农场*分场新建***的施工工地上盗窃钢筋过程中被工地上的工人发现后,被告人钱某某和罗某某就弃车分头逃脱,被告人钱某某还将自己的手机忘记在车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罗某某两年内共同实施了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钱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61页,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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