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陈某某等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46********,汉族,文盲,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广南县公安局董堡派出所民警到广南县董堡乡董仕基村委会戈厂小组开展“一标三实”工作时,在**小组钱某某家查获两支火药枪。经调查核实,其中一支火药枪是钱某某家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后由钱某某保管至被民警查获。另外一支火药枪是钱某某于四、五年前,从广南县**乡**村委会**小组的陈某某处以120元钱的价格购买所得,后由钱某某保管至被民警查获。2020年5月27日,董堡派出所民警到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陈某某家核实陈某某非法买卖枪支的情况时,在陈某某家房间内查获一支火药枪。经调查核实,该火药枪系十多年前,陈某某的舅哥张某某拿给陈某某代为保管的,陈某某卖给钱某某的那支火药枪是其老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经文山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钱某某非法买卖的一支火药枪和钱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陈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非法买卖、持有的火药枪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余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曹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持有火药枪,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陈某某电话:1918760****,钱某某电话:1357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269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