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9时许禁猎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搭载钱某某到广东省清城区飞来峡镇黄洞村委会鹅寮村附近草地(禁猎区),使用胶丝网、鸟类叫声播放器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了2只鸟类。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捕猎的有黑水鸡1只,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蝗莺1只,未录入国家重点及国家三有名录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类2只、胶丝网1张、胶箱1个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丝瑶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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