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室,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栋**室。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18日该分局将被告人钱某某、饶某某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3日该分局将被告人钱某某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妻子饶某某(另案处理)至本区盘龙城天纵城商场热风服装店,被告人钱某某采取掰掉衣服防盗扣后藏入婴儿车的方式窃得店内一件绿色女士卫衣、一件灰色女式毛衣、一件米色女士羽绒服。离开该店后,被告人钱某某告知饶某某其盗窃的行为。
同年1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妻子饶某某(另案处理)至上述地点,被告人钱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店内一件黑色男士羽绒服和一件黑色女式牛仔裤。
同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与妻子饶某某(另案处理)至上述地点,被告人钱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窃得店内一件米色女士卫衣。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赃款人民币3142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信息、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0277****。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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