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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65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长宁区仙霞路***弄***号***室,住本市浦东新区***城***号***室。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邹尊豪,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住本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弄***号***室。2015年2月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21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春祥、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26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21日交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受被告人高某某委托,经与同案人蒋某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至本市浦东新区***城边门处附近,从蒋某某处购得一盒用蓝白药盒装的白色晶体。后被告人钱某某至本市御桥路***弄广场***号咖啡店内,将从同案人蒋某某处取得的蓝白药盒装白色晶体交给在该处等候的被告人高某某,当日15时许,两人在一同离开咖啡店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上述用蓝白药盒装的白色晶体。经称重、取样并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分别重49.87克、49.94克(合计99.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钱某某与同案人蒋某某之间毒品交易的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高某某、钱某某与同案人蒋某某之间毒品交易的联系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用以联系毒品交易的作案工具手机及涉案毒品、毒资已被依法扣押且涉案毒品已被收缴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相关毒品称量视频,证实涉案毒品被依法称量、取样的事实及毒品重量。

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曲阳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前科劣迹情况。

8.同案人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证实其与被告人钱某某毒品交易的经过。

9.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蔚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附光盘三张)。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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