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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麦丈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珥陵后庄村路口南侧路段处,超越同方向行驶的史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厢内搭载李某某)时发生碰擦,致使该电动三轮车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史某甲和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于9月25日死亡。经事故认定,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甲和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史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丹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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