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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矿坑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U6***的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镇**庄村路段时,与顾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顾某某当时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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