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在G236线**处倒车时,车尾左侧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钱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2020年3月19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同年4月20日,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除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外,钱某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6.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承诺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杏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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