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L****的重型罐式货车沿本区嘉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安公路路口向西右转弯,适逢刘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559****”的电动自行车沿嘉松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由于钱某某驾驶机动车路口不按规定让行且驾车时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车头右侧撞击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刘失控跌地后被重型罐式货车车轮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现场处警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钱某某电话报警等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监控视频,证实事故的发生经过;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刘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符合相关技术规定、重型罐式货车右前侧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及其骑车人发生碰撞,随后重型罐式货车第一轴右侧车轮与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碾压;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事实;
7.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酒精测试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未检出有酒驾、毒驾情形。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9.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自然身份及机动车驾驶资质等情况;
10.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及车辆类型、使用性质等情况;
11.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投保情况;
12.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补偿并获谅解情况;
1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天晓
检察官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林婧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3910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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