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21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公司员工,住镇江市新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镇**村**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超载的苏LY****号轻型厢式货车沿丹阳市界司线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该道路21公里880米处时,未注意观察路况,撞上在机动车道内扫地的臧某某,造成车辆受损、臧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钱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三万元,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丹阳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案发地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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