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临泉县****小学执行校长,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疫情未执行),同年4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的小型轿车沿S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68KM+300M(即临泉县宋集镇刚庄路段)处,追尾撞到张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甲系交通工具外力作用致心肺破裂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赔偿张某甲近亲属300600元,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临泉县****小学;
2.侦查卷宗肆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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