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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镇**社区**队**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3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皖M*****小型轿车,沿凤阳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售楼部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常某甲,造成常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常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佳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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