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路**院**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皖M2****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322线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定远县大桥镇官塘村路段时,碰到行人马某甲,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马某甲受伤,后马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马某乙证言;
3. 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安徽省凤阳县**镇**路**院**幢**单元**室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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