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2时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应约冒着暴雨驾驶皖M2****轿车自本市潘村镇街道经紫阳、殷桥村前往邻近的蚌埠市五河县小溪镇蒋庄村接居民甘某某到潘村街道。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接到甘某某之后原路驾车返回。当车辆行驶至潘村镇殷桥村老殷桥(该桥为低矮实腹拱桥,左右涧沟较深,桥面与两侧路面呈明显“凹”型,被告人钱某某经常往返此处)处时,被告人钱某某感到行车遇到桥面水流阻力,车速变慢,但是其仍试图穿过。行至桥面时车辆熄火,被告人钱某某试图重新启动车辆未果,遂与被害人甘某某下车,后水流将车辆及二人冲入涧沟,造成被害人甘某某死亡、车辆毁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钱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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