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住址建德市**镇**号。2005年8月25日钱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年4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5月27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相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陕EJ****号自卸低速货车,沿富衢线从建德市**镇驶往**镇,在途经富衢线142KM580M(**高速出口路段)处,变道超越前方同向由徐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建德备案AEA****号)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已按协议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建德市公安局提交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接警单详情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徐某某、郑某某、贺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建德市公安局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建德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建德市公安局调取事故路段的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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