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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从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沿霍兴线树荣路往兴贤村方向超速行驶,途经树荣路5号门口路段时,将前方同向在道路中心线附近行走的被害人陈某甲撞倒,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因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前往宁德市公安局霍童派出所报案,尔后又将车辆驶回现场。被告人钱某某因害怕被人殴打,便离开现场,交代朋友吴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处理完现场后,被告人钱某某前往霍童派出所等候处理。

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甲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同年11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8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乙家属谅解。

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钱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酒后且超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郑羽嘉

2018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弄**号,联系电话:。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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