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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区**村人,务工,住**村。于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206线552KM+8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载刘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在事故现场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纪元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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