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5********,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现潼南区),家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钱某某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7月16日,钱某某从“**箐”附近便道偷越国境入境后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8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欲从南伞口岸附近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辨认、讯问等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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