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451,汉族,大专文化,现任安徽**有限公司运行检修分公司**运检站**线线路运行维护负责人,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号,现住青阳县**小区**栋**室。因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青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0512,汉族,初中文化,现任安徽**有限公司运行检修分公司**运检站**线线路巡检员,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镇**行政村**号,现住青阳县新河镇**员工宿舍。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青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 安徽**有限公司运行检修分公司**运检站(以下简称**运检站)召开工作会议, 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参会,会议研究决定,拟于2019年初将原220KV线路升压至500KV电压等级,在**线升压改造线路中影响线路安全的林木都需清理,但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2018年11月28日,钱某某与农户焦某某协商陵阳镇分石村东山组“粟子山”山场98-99号高压基站间线下林木采伐赔偿事宜,并达成同意采伐协议。次日,为加快线路升压进度,钱某某在未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刘某某实施采伐。后刘某某亦在明知未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陶某某前往位于陵阳镇分石村东山组“栗子山”山场,由陶某某使用油锯采伐焦某某户杉木。
经鉴定,此次在“栗子山”山场采伐杉木共计492株,立木材积14.064立方米。
案发后,钱某某、刘某某均经青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口头通知到案。
2020年3月6日,经青阳县陵阳镇林业工作站验收,钱某某已按要求补种林木246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青阳县林业局责令补种树木通知书、森林资源补植复绿协议书、验收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陶某某、万晓琦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青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钱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建议判处钱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艳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新河镇**员工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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