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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6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开远市,住开远市**幢**单元**号。2007年3月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3月1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12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9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开远市926医院内科楼背后小花园处向宋某某、马某某宣传邪教“法轮功”,并将一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法轮功护身符送给宋雅怡,后又向王某某宣传邪教“法轮功”。

2020年7月26日下午16时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钱某某位于开远市**幢**单元**号的家中,查获24张“真相送到您家门静心细看添福分”书签、8张“法轮大法好”书签、3张“心是一朵莲轻松唤有缘”书签、2张“传《九评》大福阅《九评》大醒”书签、1本《转法轮》、1本《转法轮法解》、1本《法轮大法義解》、3本《法轮佛法》、9本《洪吟》、11册各地讲法、35本《法轮大法》等疑似“法轮功”宣传资料。

经红河州公安局认定,从被告人钱某某处查获的24张“真相送到您家门静心细看添福分”书签、8张“法轮大法好”书签、3张“心是一朵莲轻松唤有缘”书签、2张“传《九评》大福阅《九评》大醒”书签、1本《转法轮》、1本《转法轮法解》、1本《法轮大法義解》、3本《法轮佛法》、9本《洪吟》、11册各地讲法、35本《法轮大法》及向他人发放的1张写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法轮功”护身符宣传资料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向他人宣传邪教“法轮功”,持有大量邪教宣传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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