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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8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钱某某在隆回县**城的一家餐馆吃饭时,独自喝了一小瓶(约125毫升)的邵阳大曲酒。当日15时35分许,钱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隆回县**镇**道从隆回**桥往隆回**桥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局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钱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钱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7.8mg/100m1。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向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照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77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隆回县人民法院(2007)隆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1份。

3.证人名单:刘某某、李某某。

4.鉴定人名单:高阳、李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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