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3时56分许,被告人钱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复红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乡**村加油站加油时,被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钱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3.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抓获现场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锋
检察官助理:曲燕京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2页,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1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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