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钱**,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钱**酒后驾驶云D*****号轻型**式货车行驶至罗平县**线(**-***公路)***公里(罗平县城**大道***公园正门口)路段处时被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钱**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钱**的血样送检鉴定,钱**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3.4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云通司鉴中心【2020】理化鉴字第04266号”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钱**及其所驾车辆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4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钱**现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59********。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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