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05月27日23时30分,酒后驾驶吉A****2号轿车沿幸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右转,驶入亚泰大街左转弯,沿亚泰大街辅路行驶接近卫星路驶入快速路,行驶过繁荣路,在繁荣路驶出快速路,沿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绿苑宾馆门前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68毫克/l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某供述;
(二)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信息网查询记录、证明、交通事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营业执照、在职证明、情况说明;
(三)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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