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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饮酒驾驶,于2019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 年9 月27 日22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委托代驾人员证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苏U****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中区城南街道白云街城南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对面的机动车道上,二人因代驾费用发生口角。后钱某某醉酒驾驶该车,从白云街南侧机动车道上右转行驶至南侧人行道上,与李某某继续争吵并殴打李育杰。

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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