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叙永县叙永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E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9毫克/10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罚款、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义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红梅

检察官助理:陈忠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叙永镇**村*组**

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