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叙永县叙永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E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叙永县叙永镇南环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0.9毫克/100毫升;经提取其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罚款、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义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红梅
检察官助理:陈忠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叙永镇**村*组**
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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