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33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326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碣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云H8****号小车行驶至东莞市石碣镇横滘新横路144号,与张某某驾驶的湘JW****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日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石碣大队认定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4.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视频截图的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独任)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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