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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E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旧芦西路侨鑫生态园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6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美青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53445****;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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