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32号

    

被告人钱某某,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78********汉族初中肄业,上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曾因吸毒,于2009年3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聚众赌博,于2018年12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6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J****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莲蓉桥公交站台附近时,被群众举报,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调取、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李豪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