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钱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5********,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人钱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2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4月2日22时26分许,醉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沿泰州市姜堰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苏M****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赔偿调解书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

6.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道路监控录像、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沐杰

                            检察官助理丁建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