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6********,汉族,大专,淮安市**中心员工,住江苏省淮安市**大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戴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34分,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苏H*****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安市清江浦区越河路与天津路交叉路口西侧约50米处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4.6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案发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90523****)。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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