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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镇江市**厂员工,住镇江市丹徒区**厂(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重婚罪,于2008年4月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孟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MS****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通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河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钱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    

 2020 年 8 月 6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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