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73********,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1时49分,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冀F***UW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望都县辛街地道桥红绿灯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1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保定市望都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93329****。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