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行唐县颍北路与唐尧大道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9.0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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