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从定远家里出发经定远收费站上高速,沿G22青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东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柳沟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但其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雪燕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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