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村**幢**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苏E9****小型汽车,从本市虎丘区玉山路天籁KTV出发,途经玉山路、塔园路、长江路等路段,行驶至长江花园北门后停车,其下车至小区门口购买宵夜时被巡逻警务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2020年9月16日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军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9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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